為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,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審查和許可工作,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水平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等相關規定,現對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》部分條款作出修改。本次修改旨在優化審查程序,明確許可條件,強化企業主體責任,推動危險廢物經營行業健康發展。主要修改內容如下:
一、在審查申請材料環節,增加了對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的詳細審查要求,強調企業必須提供完善的風險應急預案和設施運行記錄。
二、在許可條件部分,修改了對貯存、處置設施的技術標準,要求采用符合最新國家標準的環保技術,以提高設施的安全性和污染控制能力。
三、在許可有效期方面,批準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原先的三年調整為四年,但對初次申領的企業,仍按三年執行,以鼓勵企業提升長期運營水平。
四、增加“公眾參與”條款,要求經營單位在審查階段公開相關信息,聽取涵蓋社區居民代表的相關意見和建議。
五、針對違反許可規定的行為,提升了處罰權限,對弄虛作假的申請單位明確采取行政處罰措施及信用記錄參照要求。
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原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》性質條款作同等相關調整,具體修訂全文通過我部網站發布,請各地按照貫徹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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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8-08 09:31:11